依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下列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的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B)子女婚生否認之訴,應自夫妻之一方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C)子女婚生否認之訴,應自夫妻之一方知悉該子女出生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D)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之生父,得提起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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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979), C(51), D(111), E(0) #194753

詳解 (共 5 筆)

#328259

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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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38

依第1063條,可以提否認之訴的,限定是夫妻的一方或子女。
                    
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生之生父者,不能提否認之訴。 舉例說明, 甲男(浪蕩子)為丙之生父,拋棄了懷孕中乙女 乙女懷丙時,真心愛乙女的丁男,決定與乙結婚並照顧丙, 多年後,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之生父甲,說丙是我的小孩 不負責任的人,為什麼要給他權利破壞他人婚姻 而且丙也有法律上的父母啦~ 因此法律限定提否認之訴的為夫妻的一方或子女。 小小淺見~

結論:

受推定之父、生母、子女均有否認權;與該子女有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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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499

D是指隔壁老王,和有婚妻子生出新生兒。 而婚姻存續中的夫、妻 :子女婚生否認之訴,應自夫妻之一方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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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78
(D)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之生父
這句我看不太懂@@有高手可以翻成白話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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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325
  • ⭕ (b) 正確
    依據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規定,婚生否認之訴應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條文中所稱的「夫妻之一方」即適用此兩年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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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解析
  • ❌ (a) 錯誤
    這次修法最大的重點之一,就是為了保障兒童的權益,放寬讓「子女」也可以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明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 (c) 錯誤
    96 年修法前,規定是從「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舊法時間太短且不合理)。修法後已經改成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
     
  • ❌ (d) 錯誤
    為了維護他人婚姻的安定與家庭和諧,法律並未開放給「生父(外面具血緣關係的親生父親)」提起否認之訴。得提起訴訟的主體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夫或妻)」以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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