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之規定,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時,其責任為何?
(A)仍應負責
(B)不必負責
(C)得減輕負責
(D)應負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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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8), B(65), C(68), D(108), E(0) #247664
統計: A(1638), B(65), C(68), D(108), E(0) #247664
詳解 (共 4 筆)
#1426377
責任分為:
一、故意 : 明知且有意。→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就「故意」,負其責任。
二、過失 :
(一)重大過失 : 欠缺一般人處理事務之注意。→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二)輕過失 :
1.具體輕過失 : 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2.抽象輕過失 :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係指從事專業工作者,應有高於一般人的注意能力與義務。
(三)舉例:(1)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2)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例子:出門電風扇沒關)
(3)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例子:把瓦斯開著出門)
※一般而言,如論及侵權行為的部份,通說跟實務見解會以是否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認定。
三、無過失 :
(一)一般事變 = 通常事變 : 尚能預見、尚能避免、尚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 = 非常事變 :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例
如,地震、海嘯、颱風、水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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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5895
在中華民國民法中,過失責任依照「注意義務」的程度由高至低,主要區分為以下三種層次:
- 抽象輕過失(最高注意義務):
- 定義: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就是一個具備一般知識經驗且誠意之人,在相同情況下都應該注意到的標準。
- 具體輕過失(中等注意義務):
- 定義: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義務。其注意標準依行為人平時處理自己事情的態度而定,通常比善良管理人略低。
- 重大過失(最低注意義務):
- 定義:顯然欠缺「普通人」都能注意到的義務。也就是行為人連最基本的防範和注意都沒有做到。
⚖️ 本題核心觀念
當法律規定某人只需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即具體輕過失責任)時,代表只要他像平時對待自己事務一樣小心,法律就不會太苛責他。
然而,「重大過失」的嚴重程度遠高於「具體輕過失」。既然行為人的行為連「一般普通人」都無法忍受、顯然缺乏最基本注意(重大過失),那當然也絕對無法通過「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的檢驗。因此,即使法律減輕其平日的注意義務,但在發生重大過失時,法律絕不允許免責,債務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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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不必負責:重大過失情節嚴重,任何法律關係均不允許免除責任。
- ❌ (c) 得減輕負責: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本身已經是減輕的注意義務(相較於善良管理人),發生重大過失時不能再行減輕。
- ❌ (d) 應負衡平責任:衡平責任(如民法第187條第3項、第191條之3等)是基於公平原則在雙方無過失或特殊情況下由法院裁量的賠償責任,與本題的過失責任體系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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