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那些機關得置檢察事務官?
(A)僅地方法院檢察署
(B)僅高等法院檢察署
(C)僅最高法院檢察署
(D)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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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5), C(69), D(3875), E(0) #170055

詳解 (共 2 筆)

#3954478

法院組織法第 66-2 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

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

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

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

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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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824
補充:選項使用的是舊稱「法院檢察署」與「分院檢察署」;現行名稱已改為「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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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2,現行條文規定:「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因此,並不限於地方、高等或最高層級,而是各級檢察機關均得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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