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下列何者非於實際分配時併入受益人之所得額?
(A)公益信託
(B)共同信託基金
(C)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指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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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85), C(31), D(280), E(0) #157222
統計: A(322), B(85), C(31), D(280), E(0) #157222
詳解 (共 3 筆)
#7519578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原則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有下列例外情形,得延至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A)。
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B)。
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C)(及期貨信託基金等)。
因此,選項(D)指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信託,並不屬於得於實際分配時才併入所得的例外,而是適用一般原則於所得發生年度即須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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