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需求,學說上稱為:
(A)直接締約強制
(B)締約自由原則
(C)契約等值原則
(D)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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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4), B(126), C(95), D(66), E(0) #221819
統計: A(1164), B(126), C(95), D(66), E(0) #221819
詳解 (共 2 筆)
#1659446
直接締約強制→ex:自來水公司不可以拒絕民眾來締約,具有強制性
締約自由原則→ex:民§153契約自由
契約等值原則→ex: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減少
情事變更原則→ex:締約時跟履約時因情事變更,可請求法院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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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169
- ⭕ (a) 直接締約強制:
指法律設有明文規定,特定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請求而訂立契約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例如《自來水法》第61條、《電業法》第47條等,公用事業基於公共利益與民生必需,皆屬於此範疇。 - ❌ (b) 締約自由原則:
這是民法契約自由的基礎,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訂約、和誰訂約、內容為何等。公用事業的拒絕限制反而是此原則的「例外」。 - ❌ (c) 契約等值原則:
又稱給付對等原則,強調有償契約中雙方的給付與對待給付,在客觀經濟價值上應具備一定程度的對等性。 - ❌ (d) 情事變更原則:
指契約成立後,發生了當事人當時無法預料的重大環境變動(如戰爭、惡性通膨),若繼續維持原契約效力會顯失公平,法院得裁量變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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