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之設定,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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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9), C(726), D(98), E(0) #353438

詳解 (共 3 筆)

#624872
(民885)
1. 質權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
2. 質權人必須自己占有質物,不得由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也就是設定動產質權須將該動產交付於質權人占有始生效力;間接給付-->不行!!

動產物權的讓與方法(民761)
(A)、(B)、(D)都有將動產交付質權人。
(C)占有改定:訂定契約以代交付(間接給付)。因質物仍在出質人手中,所以動產質權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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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391
質權需以佔有質物為要件,佔有改定時質權人未佔有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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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366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85 條規定,動產質權之設定,必須將供擔保的動產移轉給債權人占有才會生效,且「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1]
「占有改定」的定義是讓與人(債務人)繼續占有動產,僅在名義上讓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這完全違反了質權「必須剝奪出質人占有」以達到公示與留置擔保的效果,因此法律明文禁止以占有改定方式設定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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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解析
  • (a) 現實交付:這是最標準的方式。直接將動產實體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完全符合質權設定的要件。 
  • (b) 簡易交付:如果債權人「本來就已經合法占有」該動產(例如:乙先向甲借了相機,事後甲向乙借錢,雙方同意直接用該相機設定質權擔保),此時在雙方達成質權設定合意時,即發生交付效力。這並未違反質權移轉占有的精神。 
  • (c) 占有改定:如上述,此方式會讓動產繼續留在出質人(債務人)手中,違反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的強制規定,故不得為之 
  • (d) 指示交付:如果動產目前由「第三人」占有中(例如:放在第三方倉庫),出質人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債權人以代交付,債權人因而取得間接占有,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因為出質人已經喪失了對該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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