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憲法,原則上須符合下列何種表決程序??
(A)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
(B)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
(C)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二分之一同意
(D)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人二分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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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04), C(176), D(30), E(0) #250368
統計: A(72), B(404), C(176), D(30), E(0) #250368
詳解 (共 3 筆)
#23448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4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
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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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548
不是2/3跟1/2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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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287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4 條
- 解釋憲法原則: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三分之二 之出席,及出席人 三分之二 同意,方得通過。
- 例外情況:如果是宣告行政命令牴觸憲法時,則放寬為出席人 過半數 同意行之。
新制:《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
現行《憲法訴訟法》已不再使用「解釋」這個字眼,而是改由憲法法庭做成「判決」。
- 現行新制門檻:判決原則上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並經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如果是新制的題目,門檻則會變成「總額 2/3 參與,總額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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