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物或竹木滅失時,地上權消滅的情形為何?
(A) 消滅
(B) 不消滅
(C) 視土地所有人之意思而定其是否消滅
(D) 視地上權人之意思而定其是否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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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07), C(9), D(19), E(0) #223072

詳解 (共 1 筆)

#7441593
  •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41 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滅失時,地上權不因此而消滅。
  • 核心法理:地上權屬於一種獨立的物權,旨在賦予地上權人使用土地上下特定範圍的權利。因此,地上工作物或店鋪建築本身的存滅,與土地上已經設定的地上權存續與否並無必然關係。當建築物或工作物因震災、火災等原因滅失後,地上權人依然可以在原土地上重新建造。 
❌ 錯誤選項分析
  • ? (a) 消滅:此為錯誤論述,違反民法第 841 條的特別保護規定。
  • ? (c) 視土地所有人之意思而定:土地所有人無權因地上物滅失而單方面主張地上權消滅。
  • ? (d) 視地上權人之意思而定:地上權人雖可拋棄地上權,但「不消滅」是法律規定的直接效果,不需視其意思而定。
(備註:民法於 2010 年物權編修正時,已將普通地上權的「竹木」目的移至「農育權」規範,但本題核心考點「工作物滅失,地上權不消滅」之法理依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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