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其 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 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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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7), C(0), D(0), E(0) #175763
統計: A(54), B(37), C(0), D(0), E(0) #175763
詳解 (共 4 筆)
#6137051
機關,而非查核小組。
第 10 條
3.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個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後,採取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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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135
是由「機關」發動處置;
對工程建築師等人只能「懲處」(而非懲戒,懲戒是對所屬人員[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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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1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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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關得將查核成績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或評分項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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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個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後,採取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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