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甲在日本犯重傷致死罪,在日本判刑確定後,入監服刑期滿遣返回我國。問我國法院應如何審判本案?
(A)仍得另行處斷,重新執行刑罰
(B)不得另行處斷,但應重新執行刑罰
(C)仍得另行處斷,但得免除刑罰之執行
(D)不得另行處斷,不得重新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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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0), B(95), C(4237), D(243), E(0) #826556

詳解 (共 4 筆)

#1307520
第9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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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409
我國採取的是複勘原則(刑法第9條:同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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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005
刑法第九條 複勘原則他國判甚麼法?跟我國...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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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457
本案涉及我國刑法在外國犯罪的效力(地域效力)以及外國裁判管轄權的雙重處罰問題:
  1. 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適用本法。
    • 甲所犯之「重傷致死罪」,依據刑法第 278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因此我國法院具有管轄權。
  2. 外國裁判的效力(一事不再理之例外)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9 條規定:「同一行為經外國確定裁判者,仍得依本法處斷。」這代表外國的刑事判決並不能阻止我國法院重新審理與判決(不適用國際間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 但為了兼顧人權與公平原則,該條進一步規定:「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因此,我國法院仍得對甲另行起訴、審判與判決(另行處斷),但在量刑與執行時,因為甲已經在日本服刑期滿(已受刑之全部執行),法院得免除其刑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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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錯誤:雖然可以另行處斷,但刑法第 9 條但書明定「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並非「必須重新執行」,選項寫死「重新執行刑罰」不符合法律保留給法官裁量免除的規定。
  • ? (b) 錯誤:我國刑法第 9 條明確規定「仍得依本法處斷」,並非「不得另行處斷」。
  • ? (d) 錯誤:主權獨立國家擁有獨立的刑事管轄權,因此法律規定「仍得另行處斷」,而非「不得另行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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