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夥之財產為各合夥人分別所有 
(B)合夥必須具有3 人以上經營共同事業  
(C)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不必負責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清償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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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52), C(35), D(2015), E(0) #339434

詳解 (共 3 筆)

#519534

(A)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C)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D)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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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83
699  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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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397
  • 實務依據: 根據民法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說明: 合夥人對外負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當合夥財產不夠還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合夥人代為償還全部的不足差額。

其他錯誤選項錯在哪裡?
  • (A) 合夥之財產為各合夥人分別所有

    • 修正: 根據民法第 668 條,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發起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而非分別所有。

  • (B) 合夥必須具有 3 人以上經營共同事業

    • 修正: 根據民法第 667 條,合夥只需要 2 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即可,不一定要 3 人以上。

  • (C)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不必負責

    • 修正: 根據民法第 689 條第 2 項,退夥人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然必須負清償責任,並不會因為退夥而自動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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