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入侵女友某乙的電子郵件信箱,閱讀某乙與男性友人的通信內容,請問某甲的行為可能觸犯以下哪種刑責?
(A)背信罪;
(B)妨害電腦使用罪;
(C)竊盜罪
(D)妨害風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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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37), C(18), D(1), E(0) #94525

詳解 (共 1 筆)

#746362
刑法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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