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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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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台北市政府是非題庫351-375#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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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以共同投標為限,不允許廠商單獨投標。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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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1), C(0), D(0), E(0) #174964
詳解 (共 1 筆)
陳鳳琴,一定要成為更好的自己
B1 · 2019/04/24
#3308088
得單獨投票。 可參考 政府採購法 ...
(共 1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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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以共同投標為限,不允 許廠商單獨投標。 (A)O(B)X
#2073812
55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以共同投標為限,不允許廠商單獨投標。 (A)O(B)X
#2411910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 共同投標協議書。(A)o;(B)x
#174965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 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A)o;(B)x
#174966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 包予其他廠商。(A)o;(B)x
#174967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 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A)o;(B)x
#174968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A)o;(B)x
#174969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 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A)o;(B)x
#174970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 爭。(A)o;(B)x
#174971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 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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