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對於殺人構成要件構成法條競合的:
(A)吸收關係
(B)擇一關係
(C)特別關係
(D)補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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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33), C(1189), D(40), E(0) #222829

詳解 (共 1 筆)

#7452287
在刑法法條競合(法規競合)的理論中,「特別關係」是指一個法條的構成要件(特別法)在概念上必然包含了另一個法條(普通法)的所有要件,並且還多出了特定的特殊限制或身分要素。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 普通法:刑法第 271 條的「普通殺人罪」(要件:殺人)。
  • 特別法:刑法第 272 條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要件:殺人 + 被害者必須是行為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因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必然」會包含普通殺人的構成要件,兩者具有邏輯上的包攝關係。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此時應直接適用特別關係的刑法第 272 條進行論處,並排斥普通殺人罪的適用。 
❌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a) 吸收關係: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的發展階段中,階段高度較高或情節較重的犯罪行為,將階段較低或情節較輕的犯罪行為吸收。例如:意圖殺人而「持有槍枝」或「侵入住宅」,其持有槍枝與侵入住宅的行為會被後續的「殺人既遂罪」所吸收。本題屬於身分與普通罪名的包攝,並非發展階段或高度行為的吸收。
  • (b) 擇一關係:是指數個法條在保護同一法益時,因為法條彼此規定的構成要件互斥或具有平行選擇關係,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最適當的法條適用。例如:同一個公務員收受賄賂的行為,不可能同時適用「要求賄賂」、「期約賄賂」與「收受賄賂」,只能擇一適用。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與普通殺人罪在邏輯上是上下層包攝關係,而非平行的互斥選擇。
  • (d) 補充關係:是指某個法條(補充法)只有在主要法條(基本法)不適用時,才作為後備或補充適用的關係。通常表現為「未遂犯是既遂犯的補充」、「預備犯是未遂犯的補充」或是刑法分則中設有「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處……」的條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獨立的加重身分犯,並非普通殺人罪的後備或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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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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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是指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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