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以下何者不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A)地上權
(B)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C)專利權
(D)無記名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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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36), C(145), D(184), E(0) #244033

詳解 (共 5 筆)

#322376
法九○○條:所謂其他權利有無包含所有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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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956

1.抵押權依民法第860條規定,是針對「不動產」的一種擔保物權; 

質權依民法第884條規定,是針對「動產」的一種擔保物權。 

2.抵押權的不動產「不需要」移轉(過戶)給債權人,抵押期間還是得居住使用; 

質權的動產基本上「需」交由債權人占有(保管)。 


知識家


此題就只有地上權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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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44
也就是房子設有抵押權  如果房子被台風吹不見
再拿可以償債的東西來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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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122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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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050
  1. 質權與抵押權的客體分野
    在中華民國《民法》體系中,不動產及「依法律得設定抵押權的權利」,其法定的擔保物權是「抵押權」而非質權。
  2. 地上權應設定抵押權
    依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因此,地上權如果要拿來做融資或借款擔保,應該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不能設定為權利質權。
為什麼其他選項可以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只要符合民法第 900 條「具可讓與性之財產權」,且不是法律規定的抵押權客體,都能依法設定權利質權: [1, 2]
  • (B)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屬於可讓與的「證券化股權」,依民法第 908 條及公司法規定,可透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設定權利質權。
  • (C) 專利權:屬於可讓與的「智慧財產權」,可依民法第 900 條設定權利質權,並前往專利局辦理質權設定登記。
  • (D) 無記名證券:屬於可讓與的「財產權證券」,依民法第 909 條規定,只要將該證券交付給債權人,即可成立權利質權。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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