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以下何者不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A)地上權
(B)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C)專利權
(D)無記名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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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36), C(145), D(184), E(0) #244033
統計: A(613), B(36), C(145), D(184), E(0) #244033
詳解 (共 5 筆)
#3274956
1.抵押權依民法第860條規定,是針對「不動產」的一種擔保物權;
質權依民法第884條規定,是針對「動產」的一種擔保物權。
2.抵押權的不動產「不需要」移轉(過戶)給債權人,抵押期間還是得居住使用;
質權的動產基本上「需」交由債權人占有(保管)。
此題就只有地上權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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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44
也就是房子設有抵押權 如果房子被台風吹不見
再拿可以償債的東西來代位
再拿可以償債的東西來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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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050
- 質權與抵押權的客體分野:
在中華民國《民法》體系中,不動產及「依法律得設定抵押權的權利」,其法定的擔保物權是「抵押權」而非質權。 - 地上權應設定抵押權:
依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因此,地上權如果要拿來做融資或借款擔保,應該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不能設定為權利質權。
為什麼其他選項可以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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