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上米與越光米之添附,適用下列何種之民法規定?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D)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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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166), C(50), D(19), E(0) #194765
統計: A(110), B(1166), C(50), D(19), E(0) #194765
詳解 (共 2 筆)
#330196
第813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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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384
? (b) 混合 (正確答案):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13 條規定,當屬於不同所有人的動產與動產互相混合,以致於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要花費過高費用時,準用關於「附合」的規定(由各所有人按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混合物)。池上米與越光米皆屬於動產,將兩者混在一起後,在外觀上極難分離與辨識,完全符合「混合」的法律定義。
- ❌ (a) 附合:指不同的物結合在一起,變成一個重要成分而不可分離(例如:將磚頭水泥砌成房屋、將輪胎裝上汽車)。雖然混合準用附合的規定,但本題的行為態樣精確來說是「混合」。
- ❌ (c) 加工:指於他人的動產上加入勞力,使其變成新的產物(例如:將他人的木材雕刻成佛像)。
- ❌ (d) 互有:民法物權編中並沒有「互有」這種添附或所有權型態的法律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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