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
(A)20 公里
(B)30 公里
(C)40公里
(D)5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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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8), C(584), D(24), E(0) #447807

詳解 (共 1 筆)

#71805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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