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得因具保而釋放被羈押人,刑事訴訟法稱此為何?
(A)免除羈押
(B)停止羈押
(C)撤銷羈押
(D)暫不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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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634), C(86), D(166), E(0) #222808

詳解 (共 3 筆)

#2150194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其法...
(共 2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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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386
刑事訴訟法跑到刑法考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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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600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與第 111 條規定,被告或辯護人可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含意:此時「羈押的原因與裁定仍然存在」,只是法院認為可以用繳納保釋金等替代手段,來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或串證,因此暫時停止羈押的執行,將人釋放;

(C) 撤銷羈押:這是指羈押的原因已經完全消滅(例如發現抓錯人、或已無串證逃亡之虞),或者羈押期限已屆滿,此時法院必須將原本的羈押裁定完全廢除,讓被告徹底恢復自由之身,這與「因為具保(交保)而放人」的性質不同;

(A) 免除羈押、(D) 暫不執行羈押:這兩個名詞並非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專有名詞,屬於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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