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數相牴觸之處分後取得權利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數處分均無效
(B)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C)數處分均有效
(D)以最後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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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62), C(33), D(83), E(0) #221246

詳解 (共 2 筆)

#24698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 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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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297
根據 《民法》第 118 條第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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