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信函對乙提出欲以 100 萬元購買乙生產之 A 型機器的要約,並要求乙於收到信函後一週內回覆。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乙於甲所定期限內回覆 A 型機器售價為 120 萬元時,甲之原要約即失其效力
(B)乙未於甲所定期限內回覆時,甲仍須表示撤回,原要約始失其效力
(C)甲一發出該要約信函後,即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撤回
(D)乙於甲所定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後,即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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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9), B(180), C(12), D(90), E(0) #221306
統計: A(1439), B(180), C(12), D(90), E(0) #221306
詳解 (共 6 筆)
#867948
第157條(要約之失效~不為承諾3)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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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600
第160條(遲到之承諾)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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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327
- ⭕ (a) 正確:根據《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乙將價格從 100 萬元變更為 120 萬元,屬於變更原要約內容。此時,原要約(100 萬元)因乙的拒絕而依法失效(《民法》第 155 條)。
- ❌ (b) 錯誤:根據《民法》第 158 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若相對人未於其期限內為承諾,要約失其效力。因此,乙如果沒在一週內回覆,甲的要約會自動失效,甲不需要另外做出撤回的意思表示。
- ❌ (c) 錯誤:要約在「到達相對人(乙)」之前,發信人是可以撤回的。根據《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但書,撤回之通知與表意(要約)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其變更或撤回發生效力。因此甲發出信函後,只要撤回通知比原信函「先到」或「同時到」乙的手中,仍可成功撤回。
- ❌ (d) 錯誤:承諾通知發出後,只要撤回承諾的通知能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或「先時到達」乙(此處指要約人甲),該承諾仍可被撤回(類推適用《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但書)。並非一經發出就絕對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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