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借並交付乙一部筆記型電腦,但並未約定返還期限及使用目的。由於乙常使用該電腦
上網下載來源不明的軟體,故使用半年後電腦便中毒,常常當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使用借貸契約是諾成契約
(B)甲得請求乙賠償因違反保管義務所生的損害
(C)甲不得請求乙支付租金
(D)甲得隨時終止借貸契約,請求乙返還該筆記型電腦
統計: A(583), B(80), C(271), D(51), E(0) #410243
詳解 (共 6 筆)
本題是民法中的使用借貸,依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a)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諾成契約是不要物契約.
(b)民法第468條
(c)借貸必為無償,若雙方約定使用該物之代價,則非借貸,而係租賃契約.
(d)民法第470條
諾成契約是不用交付動作的,但是本題有交付電腦
因為他要何者為錯誤...
C:甲不得請求乙支付租金<<<如上面的大大所言,借貸必為無償,如果甲要求了,那就是租賃契約而非借貸。
所以C是對的...
為什麼 (A) 是錯誤的?(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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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使用借貸契約是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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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在民法體系中,契約成立的方式主要分為「諾成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例如買賣契約)與「要物契約」(除了雙方合意外,還必須實際交付標的物契約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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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據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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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為法條明文規定需要「以物交付」,所以使用借貸契約屬於典型的「要物契約」。選項說它是諾成契約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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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得請求乙賠償因違反保管義務所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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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原因: 借用人對借來的物品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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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 468 條第 1 項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乙亂下載不明軟體導致電腦中毒常常當機,顯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構成違約。因此,出借人甲依法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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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不得請求乙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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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原因: 「使用借貸」的本質就是免費(無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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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同樣源自民法第 464 條的定義,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使用」。如果甲向乙收取租金,這個契約的性質就會轉變為「租賃契約」(民法第 421 條),會適用另一套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定。因此,在成立使用借貸的前提下,甲不得請求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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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得隨時終止借貸契約,請求乙返還該筆記型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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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原因: 當雙方沒有約定歸還時間,也看不出借用目的時,出借人有權隨時把東西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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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 470 條第 2 項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題目中明確指出兩人「並未約定返還期限及使用目的」,因此甲依法有權隨時終止借貸關係並要求乙返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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