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 A 屋給乙,雙方同意訂立的買賣契約,性質上屬於:
(A)單獨行為
(B)債權行為
(C)物權行為
(D)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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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135), C(114), D(64), E(0) #219008
統計: A(14), B(1135), C(114), D(64), E(0) #219008
詳解 (共 5 筆)
#807529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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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046
依照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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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856
AI解題
債權行為(負擔行為): 指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在買賣契約中,賣方負有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的義務,買方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種「訂立契約」的階段,僅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屬於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指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的法律行為(例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動產)。
單獨行為: 僅由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撤銷、拋棄)。買賣需要雙方合意,故不適用。
準物權行為: 以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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