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液晶電視 1 台,並加購液晶電視壁架設備。乙之員工丙安裝時,未將壁架栓緊,以致 1 週後電視掉落地面 而毀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丙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B)乙無須負責,應由丙自行負責
(C)甲可對乙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D)須甲曾要求乙特別注意,甲才可對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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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39), C(1118), D(65), E(0) #221788

詳解 (共 7 筆)

#921633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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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334

我的理解是,債權有相對人的限制,因甲是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所以只能對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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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534
如果依188條的話,不是應該A也對嗎?有人能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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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297
債務不履行Nichterfüllung債...
(共 1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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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09
34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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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274
對丙是以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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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943
  • (c) 甲可對乙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這是正確的。甲與乙之間存有買賣及安裝電視的契約關係。依據《民法》第 224 條規定,債務人(乙)對於其使用人(丙)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因此,員工丙在安裝時未栓緊壁架導致電視毀損,屬於乙的履行輔助人有過失,等同於乙有過失,甲自得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契約相對人乙請求損害賠償。
❌ 錯誤選項分析
  • (a) 甲對丙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這是錯誤的。因為「契約關係」只存在於甲與乙之間(契約相對性),甲與丙之間並沒有契約關係。因此,甲無法對丙主張「債務不履行」,甲僅能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賠償。
  • (b) 乙無須負責,應由丙自行負責
    • 這是錯誤的。承如正確選項(C)所述,乙身為債務人,必須為其履行輔助人丙的過失負擔完全的債務不履行責任;此外,在侵權行為部分,乙身為僱用人,通常亦須依《民法》第 188 條與丙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d) 須甲曾要求乙特別注意,甲才可對乙請求損害賠償
    • 這是錯誤的。乙身為出賣人及安裝服務提供者,依約本即負有「安全且妥善安裝」的契約義務。丙未將壁架栓緊已明顯欠缺一般人應注意之義務(具備過失),不論甲事先有無特別提醒,乙都必須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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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63838
未解鎖
自己筆記 不一定對 債務不履行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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