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任乙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約定報酬若干。乙應以下列何種注意,為甲處理委任的訴訟事務?
(A)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
(B)行為人的注意
(C)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D)普通一般人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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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14), C(1429), D(10), E(0) #386396
統計: A(247), B(14), C(1429), D(10), E(0) #386396
詳解 (共 5 筆)
#583445
有拿錢的就要善良管理人責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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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41
民法
| 第 876 條 |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 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 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 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 之規定。 | |
| 第 877 條 |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 |
| 第 877-1 條 |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 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 清償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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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概念與解析
- 有償委任的注意義務:
本題中,甲委任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且「約定報酬若干」,屬於民法上的有償委任契約。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535 條後段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這是一種具備社會一般客觀經驗、專業能力及謹慎態度的最高標準注意義務。 -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 (a)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此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通常適用於無償委任(民法第 535 條前段)。如果甲律師是無償(免費)幫忙打官司,才適用此標準。
- ❌ (b) 行為人的注意:並非法定注意義務的標準專有名詞。
- ❌ (d) 普通一般人的注意:並非法定注意義務的標準專有名詞(法律上一般稱為「普通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注意義務」,即抽象輕過失,而有償委任特別將其拉高至「善良管理人」的專業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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