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託 A 證券經紀商購買乙公司之股票,此時甲與A之間成立何種契約?
(A)買賣契約
(B)寄託契約
(C)互易契約
(D)行紀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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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53), C(24), D(1157), E(0) #326101
統計: A(74), B(153), C(24), D(1157), E(0) #32610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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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576 條規定,所謂「行紀」,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之計算而為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 以自己名義:證券經紀商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交所)下單交易時,是以「證券商自己」的名義與市場上的其他證券商進行撮合與交割。
- 為他人之計算:交易的名義人雖然是證券商,但該筆交易的實質經濟損益(賺或賠、買到的股票、付出的股款)全部都是由投資人(委託人甲)來承擔。
- 受報酬之營業:證券商會向投資人收取手續費作為回報。
因此,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的「受託買賣契約」,在民法上的法律性質屬於行紀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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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 (a) 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成立於交易的雙方(如買方與賣方,在本題中是甲透過證券商與另一端的股票出賣人成立買賣關係)。甲與證券商 a 之間並不是「a 把股票賣給甲」或「甲把股票賣給a」,而是「甲委託 a 去幫忙買」,因此雙方不成立買賣契約。
- ❌ (b) 寄託契約:寄託契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寄託人)將物交付給他方(受寄託人),由他方代為保管的契約。本題的核心是委託「買賣股票」的商業行為,而不是單純的保管物品。
- ❌ (c) 互易契約:互易契約是指雙方約定以「金錢以外的財產權」互相交換的契約(例如以物易物)。本題購買股票需要支付金錢(股款),並非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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