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寫信給乙表示願以新臺幣 3 萬元購買筆記型電腦,甲自何時起受該意思表示之拘束?
(A)甲寫好該信時
(B)甲將信投進郵筒時
(C)郵差將該信投進乙的信箱時
(D)乙打開該信並了解其意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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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76), C(1076), D(213), E(0) #218936
統計: A(25), B(76), C(1076), D(213), E(0) #218936
詳解 (共 5 筆)
#786943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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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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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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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349
- (c)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寫信、寄 Email),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達到」,是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的狀態。因此,當郵差將信件投進乙的信箱時,該意思表示即正式生效,甲自此時起便受到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 (a) 錯誤: 僅寫好信件尚未發出,意思表示還沒成立,更遑論生效。
- (b) 錯誤: 投進郵筒只是「發出」意思表示,我國民法原則上不採行「發信主義」。
- (d) 錯誤: 我國民法採「達到主義」,不以相對人真正閱讀、了解內容為必要。只要信件進到信箱,就算乙出國旅遊沒看信,該意思表示同樣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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