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價值 20 萬元之古董請乙保管,乙對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之丙偽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並以 10 萬元出賣之。乙交付古董與丙,丙亦付清價金與乙。試問:
(A)甲得請求乙給付 10 萬元
(B)甲得直接請求丙返還該古董
(C)甲得代位乙向丙請求返還古董
(D)丙得請求甲以 20 萬元買回該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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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0), B(77), C(83), D(130), E(0) #826503
統計: A(1010), B(77), C(83), D(130), E(0) #826503
詳解 (共 6 筆)
#1296209
B:B)甲得【直接請求】丙返還該古董 →,【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D:丙得請求甲以【 20 萬元】買回該古董→10萬元
民法
第950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 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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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213
A:甲得請求乙給付 10 萬元(不當得利)
民法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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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636
- 丙善意取得古董所有權
- 乙是保管人,屬於「無權處分」甲的古董。
- 丙「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且乙已交付該古董(動產)。
- 依據《民法》第 801 條與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丙受到善意受讓(善意取得)的保障,合法取得該古董的完整所有權。
- 甲對乙的權利
- 乙無權處分甲的財產並獲得 10 萬元,屬於不法侵害甲的所有權,且獲得不當利益。
- 甲可以依據《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或第 184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請求乙交付或賠償因賣出古董所取得的 10 萬元價金(或請求不法管理之所得)。
選項錯漏分析
- ❌ (b) 錯誤:因為丙已經依法「善意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甲此時已非所有權人,因此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古董(丙是合法所有人,非無權占有)。
- ❌ (c) 錯誤: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合法有效,且乙已交付、丙已付清,乙對丙沒有任何債權或返還請求權存在。既然乙對丙無權利可言,甲自然無從「代位」乙向丙請求。
- ❌ (d) 錯誤:丙已經是該古董的合法所有權人,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強迫甲以 20 萬元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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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780
請問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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