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 A 物出售並交付予乙,乙又將 A 物出售並交付予丙。因乙遲未給付價金,甲定期催告無結果後即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直接向丙請求返還 A 物
(B) 因 A 物已不能返還,甲之解除不生效力
(C)乙應賠償相當於 A 物之價額予甲
(D) 甲不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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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63), C(2665), D(29), E(0) #273625

詳解 (共 5 筆)

#342469

民法§259(契約解除之效力- 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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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71

(A)選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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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9385

樓上,因為題目沒說善意惡意的,原則上假設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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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847

請問為什a錯?

甲可以向丙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若丙為善意則可以善意取得取得A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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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674
  • (a) ❌ 甲得直接向丙請求返還 a 物
    • 乙在轉讓 a 物給丙時,仍是該物的所有權人(買賣契約及物權移轉皆有效)。因此,丙是透過合法的物權處分行為取得 a 物的所有權。
    • 甲解除契約後,依據《民法》第 259 條,解除權的效力僅存在於甲、乙之間(債之相對性),甲不得以債權解除為由,對抗已經合法取得所有權的第三人丙。因此甲無法向丙請求返還。
  • (b) ❌ 因 a 物已不能返還,甲之解除不生效力
    • 契約解除權的行使,不因標的物無法返還而受影響。甲依然可以合法解除契約。
  • (c) ✅ 乙應賠償相當於 a 物之價額予甲
    • 依據《民法》第 259 條第 6 款規定,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因為乙已經將 a 物合法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丙,導致乙無法將 a 物原物返還給甲,此時乙依法必須償還該物相當的價額。
  • (d) ❌ 甲不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依據《民法》第 260 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因此甲解除契約後,若有損害,依然可以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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