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 A 地,種植荔枝,乙因過失越界於 A 地種植 B 荔枝樹,甲不察。甲賣 A 地並移轉所有權給丙,一年後荔枝結實纍纍。試問誰有權採收 B 樹之荔枝?
(A)甲
(B)乙
(C)丙
(D)乙和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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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04), C(2904), D(43), E(0) #244013
統計: A(105), B(104), C(2904), D(43), E(0) #244013
詳解 (共 5 筆)
#4475190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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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891
民法第66條第二項及7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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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420
應該是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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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6474
正確答案是:(C)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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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本題的核心概念在於不動產與其成分(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以及天然孳息的收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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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荔枝樹屬於 A 地的所有權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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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稱不動產之出產物者,為不動產之成分,在與土地分離前,屬於土地所有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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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 B 樹是乙越界種植的,但動產(樹苗)結合於不動產(土地)後,依《民法》第 811 條「動產與不動產結合」之規定,該動產即成為不動產的成分,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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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論是誰種的,B 樹在法律上都屬於 A 地所有人。當甲將 A 地賣給並移轉所有權給丙後,丙就是該土地及土地上所有植物(含 B 樹)的合法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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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荔枝)由土地所有人(丙)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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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766 條規定,物之所有權,包含其孳息之收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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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屬於 B 樹(土地成分)所產生的天然孳息,在未與 B 樹分離前,依然是土地的成分。當荔枝結實纍纍要進行採收時,只有當時的土地所有人丙,有權採收並取得荔枝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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