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留有房屋一間,其繼承人對該屋之法律關係為何?
(A) 非經登記,不得取得房屋所有權
(B) 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房屋所有權
(C)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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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63), C(78), D(12), E(0) #223167
統計: A(48), B(563), C(78), D(12), E(0) #223167
詳解 (共 2 筆)
#7448316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動產物權變動中「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如繼承)」的登記效力差異。
- 繼承為非法律行為:
根據台灣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宣示登記(處分要件):
依據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因此,繼承人在甲死亡時,不需登記就已經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未來若要將房屋賣掉、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時,就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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