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留有房屋一間,其繼承人對該屋之法律關係為何?
(A) 非經登記,不得取得房屋所有權
(B) 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房屋所有權
(C)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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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63), C(78), D(12), E(0) #223167

詳解 (共 2 筆)

#1861029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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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316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動產物權變動中「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如繼承)」的登記效力差異。
  • 繼承為非法律行為
    根據台灣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宣示登記(處分要件)
    依據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因此,繼承人在甲死亡時,不需登記就已經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未來若要將房屋賣掉、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時,就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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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非經登記,不得取得房屋所有權:錯誤。繼承人是在甲死亡的瞬間,依民法第 759 條直接取得所有權,屬於「登記前已取得」,完全不需要登記就已經是所有人了。
  • (c)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誤。這是我國動產物權讓與(如民法第 761 條特殊態樣)或某些權利(如信託登記)的對抗要件邏輯。房屋是不動產,繼承取得是絕對的所有權,無須登記即可對抗任何人,只是要處分時才需要登記。
  • (d)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占有人:錯誤。同上,繼承人既然已經依法合法取得所有權,即使未辦理登記,一樣可以憑所有人的身分向無權占有人(無論善意或惡意)請求返還房屋(民法第 7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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