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於民國七十年結婚,乙未工作,由甲扶養,次年甲以乙之名義購買不動產一棟,至今該不動產仍登記於乙之名下。請問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
(A)甲
(B)乙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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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526), C(14), D(213), E(0) #1120888

詳解 (共 2 筆)

#2161269

原本題目:

甲男以女於民國七十年結婚,乙未工作,由甲扶養,次年甲以乙之名義購買不動產一棟,至今該不動產仍登記於乙之名下。請問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 (A)甲 (B)乙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修改成為

甲男乙女於民國七十年結婚,乙未工作,由甲扶養,次年甲以乙之名義購買不動產一棟,至今該不動產仍登記於乙之名下。請問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 (A)甲 (B)乙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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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目前為乙女。
法律關鍵分析現行法規定: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與《民事法律》精神,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準。登記在乙名下,乙即為所有權人。

歷史修法演變:
民國74年以前:舊民法第1017條規定,妻於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除非是特有財產,否則所有權歸屬於夫(甲)。
民國91年修法:廢除了前述不平等規定,改為各自登記各自所有。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針對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給予夫1年的補救期限(至民國92年9月5日止)。
 
結論:若夫(甲)未在民國92年9月5日以前將該不動產更名登記回自己名下,或起訴請求更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就永久且確定歸屬於妻(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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