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積欠乙大筆債務,甲為逃避乙查封他的房屋,與丙串謀而為假買賣,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甲與丙的法律行
為,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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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208), C(12), D(88), E(0) #329071
統計: A(69), B(1208), C(12), D(88), E(0) #329071
詳解 (共 3 筆)
#449152
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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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302
- ? (b) 無效:本題中甲與丙串謀進行「假買賣」,在法律上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此,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皆為無效。
- ? (a) 有效:因為甲丙雙方根本沒有成立買賣與移轉所有權的真實意思,法律不承認其效力,故非有效。
- ? (c) 效力未定:效力未定通常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限制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等情形,本題屬於雙方故意製造的虛偽行為,直接歸於無效。
- ? (d) 得撤銷:雖然民法第 244 條規定債權人(乙)對於債務人(甲)詐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但那是指甲丙間為「真買賣或真贈與」且損害乙的債權時。本題甲丙之間明文是「假買賣」(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法律上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因此不需經過撤銷,直接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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