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乙綁架,甲之配偶丙支付乙 50 萬元贖金後,甲被釋放。丙得否請求乙返還該 50 萬元?
(A)可,依據不當得利
(C)可,依據無因管理
(B)否,該給付構成不法原因之給付
(D)否,該給付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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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2), B(67), C(135), D(53), E(0) #221775

詳解 (共 2 筆)

#815459
第180條(特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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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441
  • (a) 正確:
    乙綁架甲並強索贖金,屬於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丙為了救甲而支付 50 萬元贖金,乙獲得這 50 萬元法律上毫無法律上原因,且導致丙受有財產損害,因此丙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此外,丙亦得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b) 錯誤:
    《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即不法原因給付)。但此條款的適用以給付人(丙)具有不法原因為限。本案中,不法原因僅存在於收受贖金的歹徒(乙)身上,被害人家屬(丙)是為了救人,其給付行為並無不法原因,因此不適用不法原因給付之限制,丙依然可以請求返還。
  • (c) 錯誤: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民法》第 172 條)。丙支付贖金給乙,是向債權人(不法索求者)履行給付,並非為乙管理事務,因此不成立無因管理。
  • (d) 錯誤:
    雖然乙的綁架勒索行為嚴重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 72 條而無效),但法律效果是導致乙取得該 50 萬元喪失法律上原因,進而成立不當得利。因此,丙可以請求返還,而非「否,不能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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