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父)乙(母)之子為丙,丙年 10 歲,甲乙之好友丁遺贈丙房屋一棟。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丁遺贈丙之房屋,為丙之特有財產
(B)該房屋由甲乙共同管理
(C)甲乙對該房屋有使用、收益之權
(D)甲乙應將該房屋之管理、使用、收益之狀況,向親屬會議定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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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1), C(184), D(1495), E(0) #220386

詳解 (共 4 筆)

#835646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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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61
民法1087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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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663

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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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544
(d) 錯誤,為本題選項目標
  • 依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擁有管理、使用及收益之權。
  • 法律並未規定父母必須定期將管理、使用、收益之狀況向親屬會議報告。因此此敘述不符合法律規定。
(a) 正確,不符合選項目標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皆屬於子女之特有財產。丙因丁之遺贈無償取得房屋,該房屋即為丙之特有財產。
(b) 正確,不符合選項目標
  • 根據民法第 1088 條第 1 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甲與乙為丙之父母,故共同管理該房屋。
(c) 正確,不符合選項目標
  • 根據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除非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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