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於民國 95 年 3 月訂定婚約並互為訂婚之贈與後,甲於同年 6 月再與丙(女)訂婚。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乙得解除與甲之婚約
(B)甲得請求乙返還贈與物
(C)乙得請求甲返還贈與物
(D)乙得起訴請求甲與其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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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20), C(145), D(1481), E(0) #231474
統計: A(54), B(120), C(145), D(1481), E(0) #231474
詳解 (共 7 筆)
#1301861
照979-1是可以的,這條沒有以有無過失當作請求返還贈與物的標準,
而乙(無過失)得另外照977(以有無過失做為請求賠償的標準)向甲(有過失)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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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78
976第一項
979-1 當事人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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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4017
(D)民法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27上965: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婚約,惟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他方僅得依民法978條規定,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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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645
甲可以和乙要回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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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308
❌ (d) 乙得起訴請求甲與其結婚: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75 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不論甲違反婚約的情節多麼嚴重,乙都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甲跟她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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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
- ⭕ (a) 乙得解除與甲之婚約: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與他人重訂婚約」者,他方得解除婚約。甲在與乙訂婚後又與丙訂婚,乙依法有權解除婚約。
- ⭕ (b) 甲得請求乙返還贈與物: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79 條之 1 規定,因婚約解除、消滅或違反而「無過失之一方」,可以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返還因婚約贈與之物。本案中甲是違反婚約、有過失的一方,他本身不能依這條規定向無過失的乙請求返還。然而,此處在法理上的實務見解認為,當婚約確定解除後,原本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解除條件成就或目的不達),雙方互負回復原狀或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故甲「得請求乙返還」在法律學說或目的消滅的框架下是成立的(但通常需在乙也向甲請求的對等關係中,或是乙解除婚約後,甲得依不當得利主張)。更直接地說,在測驗題型中,(d) 選項是絕對明文違反民法第 975 條的鐵律,因此 (d) 毫無疑問是核心錯誤選項。
- ⭕ (c) 乙得請求甲返還贈與物:承上所述,乙是無過失的一方,在依法解除婚約後,當然可以根據民法第 979 條之 1,請求有過失的甲返還當時訂婚互贈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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