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A)尚未成立
(B)即為成立
(C)部分標的物交付時才成立
(D)全部標的物交付時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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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285), C(36), D(76), E(0) #220340
統計: A(190), B(1285), C(36), D(76), E(0) #220340
詳解 (共 4 筆)
#3033909
| 第153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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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54
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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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584
- 必要之點已達成合意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 買賣契約屬於「諾成契約」與「不要式契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作成書面或交付物品為必要。其中,買賣的「標的物」與「價金」就是契約的必要之點(核心要素)。
- 非必要之點未表示之處理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5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 因此,只要雙方談妥了要買什麼(標的物)以及多少錢(價金),即使其他非必要之點(例如:交貨地點、付款方式等細節)還沒有表示意見,法律上買賣契約也已經成立。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尚未成立:只要主要核心(標的物、價金)合意,契約即已成立,並非尚未成立。
- ❌ (c) 部分標的物交付時才成立 / (d) 全部標的物交付時才成立:買賣契約是「諾成契約」,只要雙方點頭同意就成立,不需要等物品交付。交貨是契約成立後的「履行義務」行為,而不是「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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