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應繼分,稱為:
(A)限定繼承
(B)代位繼承
(C)再轉繼承
(D)概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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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955), C(25), D(51), E(0) #219045

詳解 (共 2 筆)

#2821940

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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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579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應繼分。」此制度在法律上即稱為代位繼承
選項分析
  • (b) 代位繼承:符合法條定義。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父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孫子女輩代替其位置,繼承其應得的份額(應繼分)。
  • (a) 限定繼承:現行法已改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顯露在外的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 (c) 再轉繼承: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再次轉移給他的繼承人。與本題「繼承開始死亡」不同。
  • (d) 概括繼承:指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包含資產與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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