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何原因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
財產中,為應繼財產?
(A)營業
(B)生日之贈與
(C)繼續深造
(D)生病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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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0), B(113), C(21), D(20), E(0) #220351
統計: A(1020), B(113), C(21), D(20), E(0) #22035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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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此制度稱為「生前特種贈與的充當」或「歸扣」)。
選項分析
- (a) 營業 內容符合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的法定歸扣原因(結婚、分居、營業)。 被繼承人在此三種情況下特別給予子女財產,法律上推定為應繼財產的前付,因此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算回遺產總額中。
- (b) 生日之贈與 ❌ 屬於一般節慶或情誼上的贈與,不屬於法定的歸扣項目。
- (c) 繼續深造 ❌ 屬於教育或栽培費用,不屬於法定的歸扣項目。
- (d) 生病就醫 ❌ 屬於醫療或扶養義務的範疇,不屬於法定的歸扣項目。
✅ 正確答案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a) 營業,因為民法明文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之生前贈與,必須納入應繼財產進行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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