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處以以下何種?
(A)吊扣駕照1 個月
(B)吊扣駕照2 個月
(C)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D)不必吊扣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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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 C(402), D(44), E(0) #447828
統計: A(48), B(4), C(402), D(44), E(0) #447828
詳解 (共 10 筆)
#1129919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81號令修正公布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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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109
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不得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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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056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
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
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
駛執照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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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218
想請問一下,該怎麼分辨是罰600-1800或36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及不避讓)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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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561
建議修改較完整的題目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處以以下何種?(A)吊扣駕照1 個月(B)吊扣駕照2 個月(C)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D)不必吊扣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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