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所規定的保安處分類型?
(A)撤銷駕照
(B)強制工作
(C)強制治療
(D)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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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23), B(742), C(114), D(195), E(0) #826518
統計: A(5023), B(742), C(114), D(195), E(0) #826518
詳解 (共 6 筆)
#7541292
我國現行刑法規範的保安處分項目,共計以下 6 種(依是否限制人身自由區分):
一、 拘束人身自由(共 4 種)
• 感化教育:針對未滿 18 歲的少年犯進行品德與技能教育(3年以下)。
• 監護處分: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免罰、減刑者進行強制醫療(5年以下,可無限次延長)。
• 禁戒處分:針對施用毒品或酗酒犯罪成癮者進行戒治(1年以下)。
• 強制治療:針對性侵害犯罪者,在刑期屆滿前經評估有再犯風險時施以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二、 非拘束人身自由(共 2 種)
• 保護管束:不用隔離,由觀護人定期約談並考核生活品行(多配合緩刑、假釋或用以替代感化教育)。
• 驅逐出境:針對在我國犯罪而被判刑的「外國人」,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強制送離國境。
(註:原有的「強制工作」因宣告違憲已於民國 110 年正式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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