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0 甲選上某直轄市市長後,欲任命乙、丙、丁為副市長,戊為市政府之秘書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戊須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B)該市人口應有 250 萬人以上
(C)乙、丙、丁之職務應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D)乙、丙、丁、戊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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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79), C(158), D(1125), E(0) #3035703

詳解 (共 5 筆)

#5771619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B)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C)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A),;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不包括秘書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D)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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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55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
(共 3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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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秘書長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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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304
地方制度法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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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2.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三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3.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4.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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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地方制度法修正上路 
55 56 57 簡單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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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條
直轄市副市長不限人口總數,一律3位(B)
副秘書長 不限人口總數一律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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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口規範
參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0條 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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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二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並得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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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條
副縣(市)長不限人口總數,一律2位
新增副秘書長 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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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條
新增鄉鎮市人口2萬以上,置主任秘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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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人口規範
參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9條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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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依鄉(鎮、市)人口數置下列人員,均由各該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一、鄉(鎮、市)人口未滿三萬人者,置秘書一人。
二、鄉(鎮、市)人口在三萬人以上,未滿六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
三、鄉(鎮、市)人口在六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
四、鄉(鎮、市)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二人。
五、鄉(鎮、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三人。
六、鄉(鎮、市)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四人。
七、鄉(鎮、市)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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