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天然氣事業法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取得設立許可後,應辦理之事項包括(A)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B)自取得設立許可之 日起一年內開工(C)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供氣營業申請(D)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建置整壓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