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乙因故口角,甲基於傷害之故意,毆傷乙,乙負傷後依法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案經檢察官 對甲提起傷害之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一審法院審理中,乙因傷重死亡,一審法院只能審理傷害部分,不能審理乙死亡部分
(B)於一審法院判決甲傷害罪成立後,隔日乙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對乙死亡部分因未經提起公 訴,故不得對乙死亡部分提起上訴
(C)於一審法院判決甲傷害罪成立確定後,乙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得對乙死亡部分另行提起公訴
(D)於一審法院判決甲傷害罪成立後,檢察官依法對一審傷害罪之判決,提起上訴,於二審法 院審理中,乙因傷重死亡。二審法院不得審理乙死亡部分
(E)於一審法院判決甲傷害罪成立確定後,乙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得對乙死亡部分,以發現新事 實為由,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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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7), C(22), D(25), E(20) #389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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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388991
一、程序法重點一: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核心概念是: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也就是所謂公訴不可分原則。
本題檢察官雖然起訴書寫的是「傷害罪」,但如果甲的同一傷害行為後來造成乙死亡,法院不能只看起訴書上的罪名,而要看整個同一犯罪事實。
所以只要仍在審判程序中,死亡結果屬於同一傷害事實的加重結果,法院原則上可以一併審理。
二、程序法重點二:法院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核心概念是:
法院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意思是:
檢察官起訴時寫「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但審理中發現事實應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法院可以依同一犯罪事實,變更適用法條。
所以法院不是被起訴書所載罪名完全綁死。
三、程序法重點三: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現行條文重點為: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本題如果檢察官對第一審傷害罪判決上訴,因死亡結果與原傷害事實有關,第二審原則上可以審理與傷害行為有關的加重結果。
四、逐一判斷選項
(A)錯
於一審法院審理中,乙因傷重死亡,一審法院只能審理傷害部分,不能審理乙死亡部分。
錯在「只能審理傷害部分」。
因為一審審理中乙死亡,死亡結果仍屬甲同一傷害行為的加重結果,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公訴不可分及第300條變更法條,法院可以審理傷害致死罪。
正確說法應是:
一審審理中乙死亡,法院得於保障被告防禦權之前提下,就同一犯罪事實審理是否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B)錯
一審判決甲傷害罪成立後,隔日乙死亡,檢察官對乙死亡部分因未經提起公訴,故不得對乙死亡部分提起上訴。
錯在「未經起訴,所以不能上訴」。
本題檢察官已經就甲的傷害行為提起公訴。乙死亡是同一傷害行為的加重結果,仍在公訴效力範圍內。
且一審判決後,若案件尚未確定,檢察官可以對第一審判決上訴,主張原判決未審酌乙死亡結果,請求第二審改依傷害致死罪論處。
正確說法應是:
判決尚未確定前,乙因同一傷害行為死亡,檢察官得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由第二審審酌是否成立傷害致死罪。
(C)錯
一審判決甲傷害罪成立確定後,乙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得對乙死亡部分另行提起公訴。
錯在「另行提起公訴」。
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不是兩個完全獨立案件,而是同一傷害行為的基本犯與加重結果犯。
一旦甲的傷害罪判決已經確定,該同一傷害行為已經受確定判決評價。檢察官不得再把同一傷害行為包裝成「死亡部分」另行起訴,否則會違反一事不再理與確定判決既判力。
正確理解:
判決確定後,同一傷害行為原則上不能再另行提起公訴。
(D)錯
一審判決甲傷害罪成立後,檢察官依法上訴,二審審理中乙死亡。二審法院不得審理乙死亡部分。
錯在「二審不得審理」。
如果檢察官已經合法上訴,案件尚未確定,且乙死亡發生於二審審理中,死亡結果仍屬於同一傷害行為的加重結果。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00條及第348條,二審法院可以審理是否成立傷害致死罪。
正確說法應是:
二審審理中乙死亡,二審法院得審理死亡結果,並可能改論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E)錯
一審判決甲傷害罪成立確定後,乙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得對乙死亡部分,以發現新事實為由,聲請再審。
錯在「檢察官可以用新事實聲請再審,加重被告責任」。
刑事再審制度主要是為了救濟確定判決錯誤,尤其是保障受判決人利益。乙死亡雖然是後來發生的新情況,但不能作為檢察官對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再加重處罰的通常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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