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下列對「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法定罰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8,000 元以下罰鍰
(B)當以行為人是否已持之要脅他人生命、身體而產生實質危險為斷
(C)因該器械在客觀上本具殺傷力之故,易造成社會秩序不安及存在不穩定危險之狀態
(D)依當時客觀環境及一般社會通念,該持有行為因已逾該器械原通常使用之目的及範疇
(E)「無正當理由」當指行為人若所持目的與該器械於通常上所使用之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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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97), C(621), D(605), E(552) #3833041
統計: A(296), B(97), C(621), D(605), E(552) #3833041
詳解 (共 3 筆)
#7363890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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