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有關警勤區訪查之記事人口,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觸犯《刑法》哪些條 文之罪之加害人,有第 2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 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 5 年者。包括下列何者?
(A)第 224 條
(B)第 225 條第 2 項
(C)第 226 條
(D)第 226 條之 1
(E)第 228 條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56), B(1938), C(883), D(748), E(1881) #2919849

詳解 (共 5 筆)

#5462139
判斷關鍵:性侵加害人報到有分為7年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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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47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26條及第2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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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417

修法後 條文變成第41條囉!


第 41 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其登記、報到期間為七年。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期間為五年。
前二項規定,對於犯罪後經驅逐或限令出境者或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項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其登記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犯性侵害犯罪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於未經我國法院重新判決確定前,準用前項查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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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171

定期向警方報到記事人口

[  報到期間為5年者: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 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  (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或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     (  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 )  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

第23條(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資料登記及報到)

 

﹝1﹞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2﹞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

﹝3﹞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4﹞第一項、第二項之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及於登記內容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5﹞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6﹞登記、報到、查訪之期間、次數、程序與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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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0479

答案為 (A)、(B)、(E)。
一、 法律依據解析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及修正前第 23 條)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之登記與報到,其期間依所犯法條分流為 7 年 與 5 年:

  • 報到期間為 5 年之特定罪名(較輕情節):

    • (A) 刑法第 224 條:普通強制猥褻罪。

    • (B) 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乘機猥褻罪。

    • (E)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 (補充:亦包含再犯第 227 條對未成年人猥褻罪等)

  • 報到期間為 7 年之罪名(較重情節,非 5 年期):

    • 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第 226 條(加重結果犯)、第 226 條之 1(結合犯) 等較重之性侵害犯罪者,其登記報到列管期間係屬 7 年。

二、 選項剖析與結論

  • (A) 第 224 條:正確,屬於 5 年定期報到罪名。

  • (B) 第 225 條第 2 項:正確,屬於 5 年定期報到罪名。

  • (C) 第 226 條:錯誤,屬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列管期間為 7 年。

  • (D) 第 226 條之 1:錯誤,屬結合犯(如強盜性交、殺人性交等),列管期間為 7 年。

  • (E) 第 228 條:正確,屬於 5 年定期報到罪名。

結論:答案為 A、B、E。

? 警察升等考/加害人登記報到年限速記
* 5 年期(口訣:猥褻、權勢):強制猥褻(§224)、乘機猥褻(§225 II)、利用權勢(§228)。
* 7 年期:強制性交(§221)、加重強制性交(§222)、加重結果(§226)、結合犯(§226-1)等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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