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下列何者成立賄賂罪?
(A)警察甲向電玩業者 A 索賄不成
(B)建管人員乙於過年前收受違章建築屋主 B 紅包 5 萬元而允諾延後拆除
(C)分局長丙定期收受保全業者 C 餽贈紅酒、名錶、名牌襯衫等
(D)X 監獄的監獄官丁接受好友 D 的請託與價值 5 萬元的洋酒一箱,而為 D 之子 d 向 Y 監獄的
昔日同僚丑說情,替在 Y 監獄服刑的 d 協助安排「優質的」的獄友與差事,丑在不知丁收
受洋酒一事的情況下,全力協助
(E)關務人員戊在與報關行業者 E 談好今年三節打點相關人員之價錢時,已被檢調人員監聽鎖
定,在清明節尚未給錢之前,提早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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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1), B(1798), C(614), D(456), E(1676) #2647556
統計: A(1561), B(1798), C(614), D(456), E(1676) #2647556
詳解 (共 7 筆)
#4648612
賄賂需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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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819
依據84年台上1號、109年台上4222號判決,個人還是覺得選項B是錯的,尤其是「109年台上4222號判決」明白揭示對價關係成立與否須以收受行為是否符合大眾容許的一般禮尚往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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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811
- (A) 警察甲向電玩業者 A 索賄不成 ──【成立犯罪】
- 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與第 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其構成要件行為包含「要求、期約或收受」。警察甲只要主動開口「要求」賄賂(即俗稱的索賄),不論對方答不答應、最後有沒有拿到錢,在「要求」的當下犯罪就已經成立(既遂),不因「索賄不成」而免責。
- (B) 建管人員乙於過年前收受違章建築屋主 B 紅包 5 萬元而允諾延後拆除 ──【成立犯罪】
- 理由:建管人員負責違建拆除,屬於職務範圍。不論延後拆除在行政裁量上是否合法,他收受 5 萬元紅包與其職務行為之間具有明顯的「對價關係」。乙「收受」了賄賂並允諾對價,即成立職務上收賄罪(或違背職務收賄罪)。
- (C) 分局長丙定期收受保全業者 C 餽贈紅酒、名錶、名牌襯衫等 ──【不成立賄賂罪】
- 理由:賄賂罪的核心在於「職務對價關係」。本選項中,C 是定期對丙進行年節餽贈(社交禮俗或打好關係),但題目中並未對應任何特定的職務上行為(即丙沒有允諾或做出任何回報的職務舉動)。此種「職務不潔行為」雖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應受行政懲處,但因欠缺具體的對價關係,依實務見解不成立刑法上的賄賂罪。
- (D) X 監獄官丁為 D 之子向 Y 監獄丑說情並收受 5 萬元洋酒,丑在不知情下全力協助 ──【不成立賄賂罪】
- 理由:丁是 X 監獄 的監獄官,而 d 服刑的地點是在 Y 監獄。丁對於 Y 監獄的事務完全沒有主管或監督的職務權限。公務員收賄罪的前提是必須針對「自身職務上」或「實質影響力所及」的行為。丁僅是憑藉私人交情(昔日同僚)跨監獄去關說,屬於純粹的「利用身分關說、居間協調」,因為不屬於丁的職務範圍,故不成立公務員收賄罪。
- (E) 關務人員戊與業者 E 談好今年三節打點相關人員之價錢時,在尚未給錢前被提早收網 ──【成立犯罪】
- 理由:雙方雖然還沒有實際付錢(收受),但是雙方已經「談好價錢(達成合意)」,這在法律上屬於「期約」。不論是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的處罰階段都包含「要求、期約、收受」。因此,雙方只要期約達成,犯罪即屬既遂,即便檢調提早收網還來不及給錢,戊依然成立期約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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