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5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政務官適用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A)撤職
(B)降級
(C)記過
(D)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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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1), B(127), C(255), D(1118), E(33) #223276

詳解 (共 8 筆)

#1230879

​公務員懲戒法​§​9(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休想醬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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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220

樓上,提醒一下已經修法囉...

現在懲戒有九種,政務官僅三種不適用。

請看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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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31
修法過後D減俸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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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372
公務員懲戒法已經修法,請將答案更正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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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402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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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49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政務官適用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A) 撤職
(B) 降級
(C) 記過
(D) 減俸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一)「撤職」→「1年」。

(二)「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三)「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四)「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五)「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六)「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9條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適用「政務官」。
二、休職。
三、降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記過。
六、申誡。→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此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條 ( 撤職處分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條 ( 休職處分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條 ( 降級處分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條 ( 減俸處分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或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條 ( 記過處分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條 ( 申誡處分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條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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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521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政務官適用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A) 撤職

(B) 降級

(C) 記過

(D) 減俸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一)「撤職」→「1年」。

 

(二)「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三)「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四)「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五)「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六)「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 ( 懲戒事由 ) :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 「違法」。

(二)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員」因「違法」或「廢弛職務」所應「負」之「行政責任」稱為 →「懲戒責任」。

 

⊙《公務員懲戒法》第 9條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適用「政務官」。

二、休職。

三、降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記過。

六、申誡。→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簡言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得逕由「主管長官懲戒」者為 → : 「薦任」、「委任」人員之「記過」、「申誡」。

※ 換言之,「行政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其「性質」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條 ( 撤職處分 )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條 ( 休職處分 )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條 ( 降級處分 )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條 ( 減俸處分 )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或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條 ( 記過處分 )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條 ( 申誡處分 )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條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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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251

阿摩這題的程式有點出問題?我選AD,到答案出來還是算我錯

雖然是沒差啦,只是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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