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下列敘述那些錯誤?
(A)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係對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
(B)過度限制人民參選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違反比例原則
(C)被連署人應提供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部分,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D)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耗費社會資源之目的,不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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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3), B(801), C(805), D(218), E(0) #3381161
統計: A(673), B(801), C(805), D(218), E(0) #3381161
詳解 (共 6 筆)
#6409584
J468理由書節錄
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前項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可見新台幣一百萬元保證金之提供係為確保連署人數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於達此人數時,即予發還。既非強制被選舉人負擔鉅額之選舉費用,亦難認係對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其保證金額之酌定,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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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425
關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連署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的相關規定,敘述錯誤的選項為 (A)、(B)、(C)。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意旨,相關規定的合憲性與說明如下:
(A) 錯誤: 為保證連署人數確實達到法定標準,要求被連署人繳交新臺幣100萬元作為保證金,若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保證金將不予發還。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尚屬防止人民任意參與選舉之必要手段,並非對被選舉權的不當限制。
(B) 錯誤: 保證金制度與連署門檻旨在維持選舉公平合理,並確保被連署人具備一定程度的政治支持,並未逾越必要限制,因此並未過度限制人民之被選舉權,亦無違反比例原則。
(C) 錯誤: 為了證明連署人數的真實性,要求被連署人提供新臺幣100萬元的保證金,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尚無違背。
(D) 正確: 規定連署人須達法定人數的條件與繳交新臺幣100萬保證金,其目的在於「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候選人有相當程度的支持基礎」,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候選、耗費社會資源」。這屬於立法機關在合理範圍內的適當規範,且有助於與政黨推薦候選人的要件相平衡,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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