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63.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勞動部掌理之事項?
(A)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B)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C)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D)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
統計: A(29), B(25), C(12), D(25), E(0) #3779393
詳解 (共 1 筆)
(A)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B) 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C)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D) 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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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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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第1項):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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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第2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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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會功能合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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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令(第1款):就業服務政策、法令與計畫之擬訂、審議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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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資訊(第2款):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與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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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服務(第3款):全國性、特定對象或跨區域間就業服務之統籌、協調及跨國引進之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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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管理(第4款):中央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編組、人員配置、訓練、考核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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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引進(第5款):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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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仲介(第6款):從事跨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或籌設中介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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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計畫(第1款):就業服務法令與地方就業服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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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資訊(第2款):轄區內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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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推介(第3款):轄區內職業輔導、就業諮詢、職業訓練之推介及就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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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仲介(第4款):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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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查處(第5款):違反本法規定之查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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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 |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掌理 |
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掌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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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資訊 |
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 |
轄區內(地方)就業市場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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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仲介 |
負責跨國(引進外籍勞工或海外人才)機構 |
負責國內(僅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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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事務 |
外國人聘僱的「許可」與「管理」 |
違反就服法時的第一線「查處」與「裁罰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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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關鍵字 |
政策、法令、全國性、基準、許可外國人 |
轄區內、地方、推介、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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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分權原則: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將勞動事務依據「全國一致性(中央)」與「因地制宜性(地方)」進行垂直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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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劃分:中央擁有排他性的「專屬質管制權」(涉及國家主權、邊境與涉外);地方則擁有「執行與監督量管轄權」(行政處分與日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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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行政對口:避免多頭馬車,落實行政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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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優先就業:將外國人引進特許權高度集中於中央,站在國家戰略高度控管配額,保障國民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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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近便性:將求職、職訓推介下放,以便依各縣市產業結構提供精準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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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管理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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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運作:雇主聘僱移工,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招募與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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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運作:移工入境後的3日內通報、生活照顧檢查、非法容留查緝,均由地方政府勞檢員或外事警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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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救濟:當雇主或仲介違法(如非法容留、留置證件),由「地方政府」具名開立行政處分書(裁罰)。不服處分時,訴願管轄機關則回到「勞動部」或「直轄市政府訴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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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機構特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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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仲介:由中央勞動部進行嚴格的 A、B、C 級評鑑與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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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仲介:僅需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許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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