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9 甲涉嫌強盜殺人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審判中選任乙律師為辯護人為其辯護。依實務見解,下
列何種情形,違反強制辯護案件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之規定?
(A)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時,辯護人未到庭
(B)審判期日,書記官朗讀案由時,辯護人未到庭
(C)辯護人未提出刑事辯護狀,僅於審判庭辯護時稱:「被告已辯解其並無強盜殺人行為,請庭上斟
酌被告之辯解,作為妥適的判決」
(D)審判期日,審判長為人別訊問時,辯護人未到庭
(E)辯護人是否構成無效之辯護,應同時具備「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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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152), C(443), D(168), E(394) #1646931
統計: A(360), B(152), C(443), D(168), E(394) #1646931
詳解 (共 5 筆)
#5579895
(C) 68 年台上字第 1046 號刑事判例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侵占公用財物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屬於強制辯護之案件,原審審判筆錄,雖有律師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載字樣,但核閱卷宗,該律師未曾提出任何辯護書狀或上訴理由書狀,與未經辯護無異,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不合。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侵占公用財物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屬於強制辯護之案件,原審審判筆錄,雖有律師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載字樣,但核閱卷宗,該律師未曾提出任何辯護書狀或上訴理由書狀,與未經辯護無異,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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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906
(A)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時,辯護人未到庭:辯護人須在場,影響被告實質利益(參刑訴286)
(B)審判期日,書記官朗讀案由時,辯護人未到庭:辯護人不須在場,不影響被告實質利益(參刑訴285)
(C)辯護人未提出刑事辯護狀,僅於審判庭辯護時稱:「被告已辯解其並無強盜殺人行為,請庭上斟 酌被告之辯解,作為妥適的判決」:辯護人須在場,影響被告實質利益(參刑訴290)
(D)審判期日,審判長為人別訊問時,辯護人未到庭:辯護人不須在場,不影響被告實質利益(參刑訴94)
(E)辯護人是否構成無效之辯護,應同時具備「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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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068
與本案辯論無涉的程序可以沒有辯護人
1. 人別詢問:你是誰
2. 朗讀案由:本案是哪一個案件涉及什麼事情(客觀上說明)
其他部分都涉及辯護(包含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檢察官陳述被告涉嫌成立特定之犯罪行為,係居於「原告」(當事人)地位對被告之主張,故當然涉及辯護,而需辯護人在場
又基於辯護人係為完善被告防禦權之一直,限於有效辯護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其有效辯護以行為符合「專業之人」(善良管理人)為標準,不以發生結果不利為要件。
例外:如無辯護人但獲得無罪判決情狀,基於被告無上訴利益(無罪為最有利於被告之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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